×
登录后即可收藏
您还未登录,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
政策法规 / 关于提高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的通知

关于提高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的通知

财税〔2014〕115号
2014-12-25

关于提高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的通知

财税〔2014〕115号

国务院有关部委、有关直属机构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,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、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、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:

经国务院批准,财政部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,将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提高至65美元/桶。起征点提高后,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仍实行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。具体征收比率及速算扣除数见下表:

原油价格(美元 / 桶)征收比率速算扣除数(美元 / 桶)
65 ~ 70 (含)20%0
70 ~ 75 (含)25%0.25
75 ~ 80 (含)30%0.75
80 ~ 85 (含)35%1.5
85 以上40%2.5

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提高后,其他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,仍按照《财政部关于印发〈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〉的通知》(财企〔2006〕72号)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。

财 政 部

2014年12月25日

立即登录